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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教职工住房补贴阶段性收尾工作的通知

最近更新: 2012-05-04 10:19:02 编辑: student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阶段性收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综〔2012〕37号)文件精神,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今年将对省级单位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阶段性收尾。为切实做好我校教职工住房补贴阶段性收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所需材料

(一)无房职工住房补贴

1、申报对象

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没有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且符合政策规定但尚未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

2、所需材料

(1)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报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二代身份证)。

(二)住房不达标职工住房补贴

1、申报对象

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且符合政策规定但尚未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

2、所需材料

(1)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住房不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报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二代身份证);

(3)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所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

(三)职务(职称)变动再次申请住房补贴

1、申报对象

以2012年4月30日为时点,已领取过住房补贴但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新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于原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2、所需材料

(1)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无房及住房不达标职工职务(职称)变动住房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报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二代身份证);

(3)取得现申报职务(职称)的证明材料(任职文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调入职工的住房补贴

根据云财综〔2012〕37号文件精神,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由原工作地调动到省级单位工作的人员,其住房补贴应由原工作地负责。

二、申报方式与办理流程

符合此次申报住房补贴条件的教职工视个人情况选择住房补贴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表可以在资产处网站下载,也可以到映秋院209室领取。并于2012年5月7日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所需其它材料一并交至映秋院209室(联系人:李红卫、许升相,联系电话:5033207)。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无误,统一录入后报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审批。

三、工作要求及相关说明

本次住房补贴申报是对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阶段性收尾,如果错过申报时间,省级房改部门、财政部门将不再受理审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名教职工,避免出现遗漏。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要认真及时准备资料,按时提交相关材料。

由于部门未按要求通知到个人而导致漏报的,责任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未按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申报资格;逾期提交申报材料,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由个人自行承担责任。

 

附件:

1、附件1: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doc

2、附件2: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xls

3、附件3: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住房不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xls

4、附件4: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无房及不达标职工职务(职称)变动住房补贴申请表.xls 

 

云南大学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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